1.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
2.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3.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
4.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5.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6.即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7.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
8.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单位批准或按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9.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工会费提取比例(工会和福利费提取标准),怎么研读
1.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这两个科目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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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事业工会福利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项目: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津贴其他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5.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财企字100号):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6.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范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已废止)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费提取比例(工会和福利费提取标准),怎么去举例
1.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劳护字18号):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
3.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4.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财企字第98号):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5.企业所属医疗、福利单位人员工资应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顺便再说一句。
6.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7.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8.企业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的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列支渠道相同,不在工会经费中开支。企业工会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新税法上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工会经费概念及来源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9.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制度健全。
10.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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